编办概况

机构编制常识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4-08 】 【选择字号:

第一部分 机构编制常识

什么是机构?
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
什么是机构限额?
机构限额是指中央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行政机构设置的总额。
什么是编制?
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
什么是编制总额?
编制总额指全国或某地区、某层级、某系统内所有或某类人员编制的总员额。编制总额,特别是全国的编制总额,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部分。因此,核定编制总额是人员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根据宪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全国行政编制的核定权和调整权属于国务院。在中央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还要逐级分别核定和下达本系统、本区划内下一级具体地区相应的编制总额。核定编制总额一般只在机构改革或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发生较大变化时才实行。
什么是编制标准?
所谓编制标准指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的具体配备工作人员的比例依据,是有关人员编制的法规性规定,主要用于事业编制和部分单列行政编制。编制标准的内容大体分两类。一类是单项的编制标准,一类是综合的编制标准。制定编制标准,一般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单位特点,选择不同的参照依据。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或颁布编制标准的法定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各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科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划分、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及其运行程序制度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与对象?
※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
※ 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行政机关和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编制的类型和使用范围?
※ 编制有三种类型: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
※ 编制使用范围:行政单位使用行政、工勤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互相占用,不得混编混岗。
什么是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是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行政编制的使用是与国家的政治与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这就决定了行政编制要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由于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全国行政编制规模。
什么是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是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总量不断增长,经费开支形式多样,受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因素的约束较强。
什么是混编混岗?
机关工勤人员从事行政岗位工作,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机关行政岗位工作,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混岗。
什么是编制实名制?
编制实名制是将编制管理与人员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部门、单位定编到人,并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什么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共同推动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的一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证?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全面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的平台和载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什么是机构编制证的管理?
机构编制证按机构性质分为机关、事业两种,编制证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印制,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签发和管理。
什么是“三定”规定?
“三定”规定就是对一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确定。按照规定的统一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由党委、政府印发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支笔”审批制度是指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的一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什么是机构改革?
机构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党政机关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这些机构人员的组合方式、运行机制所作的较大调整和变革。
“条条干预”机构编制管理的表现形式?
※ 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
※ 以审批资金或者项目、考核评比达标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什么?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 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
※ 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 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 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 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 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 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 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如何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行为?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行为的,可拨打“12310”电话进行举报。
“12310”受理的主要问题?
※ 超编进人的;
※ 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级别的;
※ 超领导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 擅自变更机构职责、权限的;
※ 上级业务部门以发文件、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
※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或审核、审批程序的;
※ 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 挤占、挪用编制以及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 其他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事业单位申请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 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有稳定的场所;
※ 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 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第二部分 机构编制政策

行政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
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如何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约束机制?
※ 对机关事业单位无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单补充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
※ 对机关事业单位无领导职数使用单任用的领导干部,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有关经费。
※ 对未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未按程序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机关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按照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使用编制应遵循的程序?
※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由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使用申请等材料,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开具机构编制使用单。
※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办理人员补充手续。
※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组织、人社部门的人员补充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由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
※ 用编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新增人员入编证明单,到财政部门申请人员经费。
行政编制由哪一级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有权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数内分配和调剂使用,但无权突破中央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无权自行增加行政编制数额。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有哪些程序?
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由省直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制定方案应当包括事项有哪些?
(一)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
※ 与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责划分情况;
※ 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二)撤销、合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撤销、合并机构的依据和理由;
※ 撤销、合并机构后职责的转移情况;
※ 撤销、合并机构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
(三)变更行政机构名称、规格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
※ 内设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划分情况;
※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情况。
如何设立事业单位?
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论证报告和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机构规格、设立目的、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及其它文件和资料。
设立事业单位的权限和程序?
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 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该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市州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县市区所属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设立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权限和程序?
※ 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为处级建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为科级建制。市州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事业单位内设的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根据工作需要由事业单位自行设置。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主要有哪些程序?
※ 拟订方案;
※ 根据管理权限报批方案;
※ 发出通知;
※ 组织实施;
※ 报告检查情况;
※ 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
※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 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申请法人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 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住所证明;
※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举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 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房产证;
※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 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